为鼓励社会各界踊跃投资,更好地开发和利用我区的山坡闲地、河涌荒圹发展“三高”农业,特制定如下办法:
第一条 倡导国家、集体单位到农村去,以各种形式开发和经营“三高”农业项目。
第二条 允许在职干部、职工投资入股与农民兴办“三高”农业项目。允许干部、职工辞职开发“三高”农业。对接近退休年龄的干部、职工,如因其兴办、经营“三高”农业项目需要,本人提出要求,组织、人事、劳动部门可按有关政策规定为其办理提前退休手续。
第三条 对于兴办“三高”农业所需的土地,可由投资者深入考察、自行选择,也可由有关镇(区)规划,经连片开发后提供出让。投资者选定土地后,报请市国土管理部门勘界划线,由公证机关公证。水田的使用期为15年,旱田、荒塘为30年,山坡地可以延长到50年。
第四条 优惠提供土地出让价格。兴办“三高”农业项目所需的土地,其使用权出让价依据当地土地开发成本价商定。
第五条 经营“三高”农业基地者,可以依照有关的劳动法律、法规自行招聘、任免、奖惩和辞退员工,自行确定工资分配形式和奖励、津贴制度。自行招聘的管理人员和职工,应报劳动部门备案,实行合同管理。
第六条 新办的“三高”农业基地,在投产前至投产后的第一年免缴行政事业费用和劳动报务费用,第二年减半缴交,第三年起按区政府有关规定缴交。
第七条 保证“三高”农业基地所需的水、电、邮电和交通,优先安排电力、邮电和运输等服务。
第八条 用于兴办“三高”农业基地的土地,未经区政府批准,不得擅自改变其用地性质。如需配套开发旅游服务设施或房地产项目的,必须报区政府批准,办妥有关手
续后方能动工。否则,区政府将责令按原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收回。但作为工作、生活所必需的少量建设用地,则可按生产用地对待。
第九条 区政府授权市农业办公室为社会各界投资兴办“三高”农业的办事机构,具体负责投资咨询、技术指导和生产服务等工作。
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,可与区政府有关方面协商解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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